专家

陈雪龄
陈雪龄
体育政策法规专家

陈雪龄,1952年出生于北京,原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副巡视员(退休),原全国体育场馆协会副秘书长,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体育服务技术专家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非执业)。


陈雪龄,长期从事体育经营管理、体育标准的制修订、研究第三方机构对体育经营单位实施相关标准符合性法定的检测检验报告,及其物理性、化学性和人体运动形态表现实时视频图像解析指标参数符合相关体育项目竞赛规则的合格评定认证报告等方面的工作。参与编写了多部体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并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支持的“我国体育业(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创建了我国体育标准体系框架模型,为我国开展体育标准化活动奠定了一定工作基础,开创了我国“国家实行统一的体育服务认证制度”的先河。参与编写《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送审稿)》国务院于 2003 年颁布实施、《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国家认监委于 2005 年第 32 号公告发布实施、《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实施细则(送审稿)》国家认监委于 2006 年第 14 号公告发布实施、《全民健身条例(送审稿)》(国务院令第 560 号于 2009 年 8 月 30 日公布实施,为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规范体育场所管理者,应实施供给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服务质量规范制度,做出了履行本职工作成果的贡献。


参与编写GB 19079《体育场所开发条件与技术要求》、GB/T 18266《体育场所等级划分及评定》等国家标准,以及发表过《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的理论研究》、《认证制度在体育服务业的应用》、《体育场所的产品定位研究》、《标准、标准化与体育》等论文,为国务院于2013年5月1日,批准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要求,将游泳、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告,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于公告公布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提供国务院上述部门、省、地、县的相关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监管职责,应采信第三方机构出具法定符合性的检测检验 合格评定等报告技术证据,奠定了行政审批或事后监管技术操作支撑的手段。


由于其突出的工作表现,陈雪龄被第 11 届亚运会组委会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所从事的 “保龄球馆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国家体育总局委管课题的研究,获得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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