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 住建部发文新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并强制执行,此新规颁布将是对工程质量验收的颠覆性改革。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本次新规发布的核心问题是:工程验收的检测报告委托人发生变化,指定为建设方才有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的权限,非建设方无权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检测验收报告,即使出具了检测报告也是无效的,且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此标准同以往的验收标准虽然仅几个字之差,却对工程检测验收起到了颠覆性的改革和实质性的监督作用,其作用在于:
1、委托检测机构的主体发生了改变。以前工程项目验收可以是由施工方、工程商厂家等机构找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文件进行场地验收,现在指定为建设方(即:工程项目使用者或者拥有者)才有权委托检测机构并出具检测报告。
2、监督效果发生颠覆性变化。建设方自己委托检测机构检测,是检测机构的直接委托人,检测报告出具后检测机构可直接提交到建设方,实现了建设方自己对接检测机构,可以拿到检测报告的源头数据,可使非业主方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现象得到彻底根治,进而从根源上杜绝假检测、假报告、走过场检测等行业不良现象,对项目工程验收品质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3、对检测机构的的检测能力和报告有反监督作用。新规再次阐述检测机构必须是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且必须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严禁对检测不合格的报告进行抽撤、替换或修改。新规指定委托人为建设方,少了建设方到检测机构中间的各种施工方、工程商的参与,使检测环节更加精炼,实现工程验收从建设源头到末端工程验收的一步闭环对接,对检测机构起到了反监督的作用。
总结:本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新规的实施,是对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从源头控制的措施,是一个里程碑的意义。通过对检测机构的委托方的界定,使得工程项目验收的质量保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通过对工程项目中间环节参与的工程商、分包商、施工方等各种参与机构的优化,实现从建设方委托到检测机构和报告出具,在流程上去繁为简,实现监督力度和效果直达根源,真正实现了建设方对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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